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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洛阳市收容遣送流浪乞讨人员管理办法》的决定

发布部门: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文字号:第15号

效力级别:地方性法规

公布日期:2003-10-15

施行日期:2003-10-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经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03年9月27日审议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废止《洛阳市收容遣送流浪乞讨人员管理办法》。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3年10月15日

洛阳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了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废止《洛阳市收容遣送流浪乞讨人员管理办法》的议案。会议认为,鉴于国务院于2003年6月20日公布了《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废止了1982年5月12日发布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管理办法》,《洛阳市收容遣送流浪乞讨人员管理办法》的制定依据已经废止。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会议决定自公布之日起,废止《洛阳市收容遣送流浪乞讨人员管理办法》。

2003年10月15日

洛阳市人大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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