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共收录 303233 条法规今日更新 50 条法规

您的当前位置: 找法网 > 法规库 > 正文

关于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办理内地律师向香港律师会申报年度登记注册问题的批复

发布部门:司法部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公布日期:1998-05-19

施行日期:1998-05-19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关于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办理内地律师向香港律师会申报年度登记注册问题的批复 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

你公司4月8日《关于解决在港内地律师向香港律师会年度登记注册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司发函(1997)309号《关于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有关职责问题的通知》,你公司办理内地律师及执业机构向香港律师会申报年度登记注册的范围仅限于经我部批准的内地律师事务所在香港设立的分支机构及其律师和你公司所属法律服务机构的律师。他们应持有律师资格证书和律师执业证书。

原内地的律师停止在内地律师事务所执业,向司法行政机关交回律师执业证后,已不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的律师。这些人员到香港受聘于香港律师事务所是个人行为,你公司不应为他们出具职业操守评定和办理向香港律师会申报年度登记注册的事宜。

免责声明: 找法网法规库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全国客服热线:400-666-2035。

扫一扫关注,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遇事找法,从找法网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