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开发银行增加融资业务品种的批复 国家开发银行资金局:
你局《国家开发银行关于申请增加部分业务的请示》(开行资金[1999]49号)收悉,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行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开展同业拆入业务,拆入资金最长期限为7天,拆入资金最高余额为55亿元。
二、同意你行开办以债券为质押的同业拆出业务,拆出资金最长期限为4个月,该拆出业务纳入人民银行下达的同业拆出限额中统一考核。你行不得接受国家开发银行金融债券作为质押。
此复。1999年11月18日
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公布日期:1999-11-18
施行日期:1999-11-18
时效性:已失效
关于国家开发银行增加融资业务品种的批复 国家开发银行资金局:
你局《国家开发银行关于申请增加部分业务的请示》(开行资金[1999]49号)收悉,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行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开展同业拆入业务,拆入资金最长期限为7天,拆入资金最高余额为55亿元。
二、同意你行开办以债券为质押的同业拆出业务,拆出资金最长期限为4个月,该拆出业务纳入人民银行下达的同业拆出限额中统一考核。你行不得接受国家开发银行金融债券作为质押。
此复。1999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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