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转发五办关于降低预购定金放款利率的指示 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
接国务字第五办公室4月7日(56)五办字第39号指示:“农产品预购定金贷款利率,从1956年4月1日丐可以降为月息4.8‰,同农业生产合作社的贷款利率相同,各有关部门的农产品预购定金贷款都按照这个利率标准计算。”希即按照执行。此示。
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公布日期:1956-04-20
施行日期:1956-01-01
时效性:已被修订
中国人民银行转发五办关于降低预购定金放款利率的指示 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
接国务字第五办公室4月7日(56)五办字第39号指示:“农产品预购定金贷款利率,从1956年4月1日丐可以降为月息4.8‰,同农业生产合作社的贷款利率相同,各有关部门的农产品预购定金贷款都按照这个利率标准计算。”希即按照执行。此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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