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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往台湾使用的公证书应严肃认真制作的函

发布部门:司法部公证司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0-10-29

施行日期:1990-10-29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关于发往台湾使用的公证书应严肃认真制作的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公证管理处:  据有关部门反映,近几年,我发往台湾使用的一些公证书有字迹不清,书写不工整,手写字与印刷字参杂,繁简字体并用等不严肃现象,在台湾使用引起不好的反映,并影响公证书的效力。

请转告有关公证处,在办理公证时应严肃认真,打印、制作公证书应严格执行有关规定,统一用3号仿宋体和标准简化字。今后在办证质量检查中,凡出现上述问题的公证书,应列为不合格的公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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