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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地方性法规中若干行政许可规定的决定

发布部门: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文字号:唐山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号

效力级别:地方性法规

公布日期:2004-10-09

施行日期:2004-10-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2004年6月25日唐山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2004年9月27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经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9月27日批准,现予公布施行。

2004年10月9日

唐山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清理地方性法规中行政许可规定及审查清理结果的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唐山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决定:

一、废止《唐山市农药经营管理办法》第十条和第十一条设定的“农药经营许可”;

二、废止《唐山市技术市场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技术贸易机构设立(前置)许可”;

本决定自河北省人大常委会批准之日起施行。

唐山市人大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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