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对解放前房屋典当回赎纠纷处理问题的解答 对在敌伪统治时期典当房屋,已经回赎,现承典人因当时伪币贬值,受到损失,起诉请求赔偿问题,人民法院应首先劝说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或通过调解解决,法院一般不作硬性处理。但仍应向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详细说明解放前伪币贬值是反动政府压迫人民,剥削人民所造成的罪恶,现在不宜在人民内部再掀起这类纠纷,以致影响团结生产。至于一方在经济上确实受到很大损失以致影响生活者,可以斟酌双方现在的经济状况予以适当处理,但一般亦以通过调解方式解决为好。 1953年2月7日
发布部门:司法部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公布日期:1953-02-07
施行日期:1953-02-07
时效性:已失效
司法部对解放前房屋典当回赎纠纷处理问题的解答 对在敌伪统治时期典当房屋,已经回赎,现承典人因当时伪币贬值,受到损失,起诉请求赔偿问题,人民法院应首先劝说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或通过调解解决,法院一般不作硬性处理。但仍应向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详细说明解放前伪币贬值是反动政府压迫人民,剥削人民所造成的罪恶,现在不宜在人民内部再掀起这类纠纷,以致影响团结生产。至于一方在经济上确实受到很大损失以致影响生活者,可以斟酌双方现在的经济状况予以适当处理,但一般亦以通过调解方式解决为好。 1953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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