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定:废止《南宁市企业兼并条例》、《南宁市保护副食品生产基地的规定》、《南宁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合同管理暂行条例》、《南宁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南宁市外商投资企业管理条例》、《南宁市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南宁市搬运装卸管理条例》、《南宁市城市交通管理的若干规定》等八件地方性法规,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
南宁市人大常委会
发布部门: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05-27
施行日期:2005-05-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南宁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定:废止《南宁市企业兼并条例》、《南宁市保护副食品生产基地的规定》、《南宁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合同管理暂行条例》、《南宁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南宁市外商投资企业管理条例》、《南宁市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南宁市搬运装卸管理条例》、《南宁市城市交通管理的若干规定》等八件地方性法规,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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