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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商请最高人民法院对连云港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为被告的经济纠纷案件恢复审理和执行的函

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1-01-09

施行日期:2001-01-09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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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商请最高人民法院对连云港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为被告的经济纠纷案件恢复审理和执行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

根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和安排,我行正在对信托业进行清理整顿。目前,江苏省政府拟对连云港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以下简称连云港国投)实施破产,我行经请示国务院后,同意连云港国投向当地法院申请破产。在连云港国投申请破产过程中,现遇到以下问题特商请贵院予以协助。

自1999年起,为支持信托业的清理整顿,经我行申请,贵院先后四次下发通知,对部分被整顿的信托投资公司为被告的经济纠纷案件中止审理和中止执行,连云港国投即为其中之一。故连云港国投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法院对该破产案无法受理。鉴于连云港国投目前已严重资不抵债,无法支付到期债务,从1995年3月以来一直处于停业整顿状态,到目前为止,资产负债底数已摸清,有关涉案人员已依法查处,且该公司规模小,无个人债务,大部分外债已由省政府偿付,因此,对连云港国投实施破产是彻底化解地方金融风险的必要手段。现特商请贵院,通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恢复对连云港国投为被告的经济纠纷案件的审理工作,使连云港国投破产案能及时、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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