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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对湖南省临武县卫生局《关于医疗事故处理中几个问题请示》答复

发布部门:卫生部(已撤销)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公布日期:1990-10-12

施行日期:1990-10-12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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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对湖南省临武县卫生局《关于医疗事故处理中几个问题请示》答复 关于湖南省临武县卫生局临卫字(1990)第25号《关于医疗事故处理中几个问题请示》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医疗事故由当事医务人员所在医疗单位或当地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处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仅承担对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

二当事人对医疗事故处理决定不服可依《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向法院起诉当事人既不按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向法院起诉又拒不执行医疗事故处理决定做出处理决定卫生行政部门有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这是维护医疗工作正常秩序保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需要

以上规定对经当地县(区)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个体执业医务人员也适用

对不服从管理个体医务人员卫生行政部门可依据卫医字(88)第36号《医师中医师个体开业暂行管理办法》和当地地方性法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三《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只适用于业经卫生行政部门确认资格合法医务人员在正常工作中所发生医疗事故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擅自从事医疗活动人员(即无证行医者)在非法行医中发生医疗事故造成就诊者伤亡残疾受害者可依法向法院起诉

此外对于无证行医者卫生行政部门还要根据《医师中医师个体开业暂行管理办法》规定对其予以取缔并没收其药品器械处以罚款

四个体执业医务人员发生医疗事故就诊者因医疗事故所增加费用按《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及我部有关规定应由该个体医所在医疗机构支付不能支付就诊者可依法向法院起诉

五根据《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有关规定精神独生子女因医疗事故死亡受害人家长做复孕术其行为如发生在医疗事故定性处理进行一次性经济补偿之前其做复孕术所需医疗费用属于《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十八条所规定由于医疗事故所增加医疗费用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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