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对劳教案件中损害赔偿问题的复函 四川省公安厅:
你厅一九八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关于劳动教养案件中损害赔偿问题如何处理的请示报告》(公厅治发(1988)594号)收悉,经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现答复如下:
对于在审理劳动教养案件中涉及的损害赔偿问题,由劳动教养决定机关在审批时一并解决为宜。目前你们可按这一原则商有关部门研究办理,待劳动教养立法后,再按新的规定执行。
此复。
发布部门:公安部
发文字号:公五发(89)0324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89-03-16
施行日期:1989-03-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公安部对劳教案件中损害赔偿问题的复函 四川省公安厅:
你厅一九八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关于劳动教养案件中损害赔偿问题如何处理的请示报告》(公厅治发(1988)594号)收悉,经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现答复如下:
对于在审理劳动教养案件中涉及的损害赔偿问题,由劳动教养决定机关在审批时一并解决为宜。目前你们可按这一原则商有关部门研究办理,待劳动教养立法后,再按新的规定执行。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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