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拟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资产负债率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经研究,发行前一年末,资产负债率高于70%的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发行前每股净资产不得低于一元人民币。
二、发行后资产负债率原则上不高于70%,但银行、保险、证券、航空运输等特殊行业的公司不受此限。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我会《关于特殊行业股票发行人资产负债率问题的通知》(证监发行字[2002]53号)同时废止。
2002年10月29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70-01-01
施行日期:1970-01-01
时效性:已失效
关于拟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资产负债率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经研究,发行前一年末,资产负债率高于70%的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发行前每股净资产不得低于一元人民币。
二、发行后资产负债率原则上不高于70%,但银行、保险、证券、航空运输等特殊行业的公司不受此限。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我会《关于特殊行业股票发行人资产负债率问题的通知》(证监发行字[2002]53号)同时废止。
2002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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