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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长春市国家机关接待处理群众信访的若干规定》的决定

发布部门: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文字号:长春市人大常委会第67号

效力级别:地方性法规

公布日期:1997-11-14

施行日期:1997-11-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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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了市政府提出的关于废止《长春市国家机关接待处理群众信访的若干规定》的议案。会议认为,自《长春市国家机关接待处理群众信访的若干规定》于1994年12月1日颁布实施以来,对于维护上访人的合法权益、国家机关正常的工作秩序和社会安定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鉴于国务院于1995年10月28日发布的《信访条例》已包容了《长春市国家机关接待处理群众信访的若干规定》的全部内容,1997年3月10日省委、省政府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在全省实行群众逐级上访的分级受理制度的意见》,对接待群众信访工作规定得更为明确、具体,为了充分体现和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和不重复立法的原则,会议决定废止《长春市国家机关接待处理群众信访的若干规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长春市人大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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