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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委、吉林省政府信访局、吉林省公安厅关于维护信访秩序的通告

发布部门:吉林省公安厅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10-10

施行日期:2005-10-10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为维护我省公民正常来信来访秩序,保障国家机关和人民群众工作、生产、生活以及信访活动的正常进行,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信访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二)采用走访形式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的,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不得在接待场所以外的地点走访或者以信访为名聚集。

(三)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接谈完毕后,应当自行离开接待场所,不得滞留。

(四)对已经或者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信访事项,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二、信访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阻挠企事业单位正常生产、施工或营业活动;堵塞铁路、公路和拦截扣留车辆、行人,设置路障、破坏交通工具或者交通设施、强行登车、强行通过公安机关明令禁止通行的区域。

(二)损坏接待场所的公私财物或者损毁绿地、树木和其他公共设施;侮辱、殴打、威胁接待人员;采取举状纸、穿状衣、打横幅、设置标语、散发传单、喊口号等行为,侮辱、诽谤他人,扰乱公共秩序。

(三)携带武器、管制刀具、易燃易爆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进入国家机关和接待场所;使用暴力或者煽动他人使用暴力或者以其他方式危害公共安全;阻碍或者抗拒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

(四)跨地区串联、散发谣言、煽动等方式聚众上访;非法集会、游行、示威。

(五)组织、策划、煽动非法信访活动,引诱、胁迫、欺骗他人上访。

(六)非法组织、串联、煽动他人到国家机关聚集闹事;强制他人参与走访活动或者阻止他人退出走访活动;以信访为名募集、索取他人财物。

违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的规定,依法予以制止、命令解散、强行驱散、强行带离现场、拘留或者强行遣回原地;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警告、罚款或者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信访人要自觉遵守法律,并同扰乱社会秩序、信访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对各种扰乱社会秩序、信访秩序的活动,不参与、不围观、不支持,积极协助公安机关发现和制止违法犯罪分子的破坏活动,维护社会秩序和信访秩序。

二00五年十月十日

吉林省委 吉林省政府信访局 吉林省公安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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