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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农村和城市宅基地所有权问题的复函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63-01-14

施行日期:1963-01-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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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农村和城市宅基地所有权问题的复函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62〕法民邵字第100号关于房屋基地问题的请示报告已收阅。对于你们提出的两个问题,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问题,党的八届十中全会通过的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第21条已有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应根据这个规定来处理农村中宅基地的纠纷案件。

(二)关于城市中原有主的零星空地和房屋基地的所有权问题,1956年1月18日中央批转的中央书记处第二办公室“关于目前城市私有房产基本情况及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意见”中曾提出处理意见。请你们查看一下这个文件,并根据你省城市私有房产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具体情况,提出处理这类问题的意见,报请省委核定后遵照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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