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表叔与表侄女结婚问题的复函 上海市律师协会筹备会:
你会1956年12月6日〔56〕沪律研字第24号函悉。表叔与表侄女是五代内辈分不同的旁系血亲,习惯上是不结婚的。我们同意来函所提不宜结婚的意见。此复。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57-01-08
施行日期:1957-01-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表叔与表侄女结婚问题的复函 上海市律师协会筹备会:
你会1956年12月6日〔56〕沪律研字第24号函悉。表叔与表侄女是五代内辈分不同的旁系血亲,习惯上是不结婚的。我们同意来函所提不宜结婚的意见。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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