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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外孙女是否有权继承外祖父遗产问题的复函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法研字第15830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55-11-12

施行日期:1955-11-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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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外孙女是否有权继承外祖父遗产问题的复函 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

你厅8月19日(55)司办字第94号关于外孙女是否有继承外祖父遗产的权利的请示,由司法部转送本院处理,兹答复如下:

死亡者的外孙子女与孙子女同是他的直系血亲后代亲属,他们的地位是相等的,所以外孙子女应与孙子女有同等代位继承权。据此,胡桂琴与其妹应有权代位继承其外祖父的房屋。但从原报告看,胡桂琴在其外祖父死亡七八年之后才来要求继承房屋,为了避免增加类似纠纷,如通辽市人民法院已按哲里木盟人民法院的批示予以判决,胡桂琴未上诉也无争执,即可不必重新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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