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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兄弟姊妹互相继承问题的复函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法行字第1934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53-04-08

施行日期:1953-04-08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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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兄弟姊妹互相继承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华北分院:

1952年11月8日华法民书字第3656号来函收悉。关于兄弟姊妹间继承问题,除夫妻间及父母子女间有互相继承的权利,已在婚姻法上有明文规定外,其他亲属间的继承问题,中央机关尚在研究中。来函提出兄弟姊妹互相继承的问题,系因河北省人民法院有具体事件等待解决。本院认为:在被继承人无配偶,又无直系血亲继承时,兄弟姊妹可以继承;但如兄弟姊妹对于被继承人生前关系恶劣,已无兄弟姊妹之关系可言者,应不承认其有继承权。至于各继承人继承数额的多寡,不一定要平均,可按具体情况酌定。这是本院对于目前处理具体事件的意见,仅可作为法院内部处理问题时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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