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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应依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复函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法函(1994)10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4-03-12

施行日期:1994-03-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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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应依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复函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黑高法[1993]118号《关于延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比例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0]57号《关于恢复异地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通知》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0]97号通知下发的《违反银行结算制度处罚规定》第九条关于银行计扣逾期付款滞纳金的规定,经济合同法及其有关条例中规定的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应按逾期付款金额每日万分之三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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