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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应否受理财政支农周转金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的问题的批复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法(研)复(1987)29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87-08-03

施行日期:1987-08-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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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应否受理财政支农周转金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的问题的批复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7〕桂法(经)字第42号请示收悉。关于人民法院应否受理财政支农周转金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的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由于发放和回收财政支农周转金而签订借款合同,是财政部门对这种财政资金进行管理而自行采取的一种行政管理方式。对这种管理中所引起的纠纷,目前尚无法律规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因此,同意你院意见,即对这种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应根据《民事诉讼法(试行)》第八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告知原告这种纠纷由有关人民政府和财政部门自行解决为宜,并说明人民法院目前受理这类案件还无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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