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缓案件的刑期计算问题批复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59)院刑字第507号请示收悉。关于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或判处死缓的案件,其缓期两年的期间应从何日起算问题,同意你院意见,即死缓两年期间应从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或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之日起算。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法研字第41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59-08-05
施行日期:1959-08-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缓案件的刑期计算问题批复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59)院刑字第507号请示收悉。关于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或判处死缓的案件,其缓期两年的期间应从何日起算问题,同意你院意见,即死缓两年期间应从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或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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