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改判已经撤销的高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程序问题的批复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57年3月11日〔57〕法刑字第397号请示收悉。关于原属热河省管辖现在划入你区管辖的额喇沁旗人民法院判处的王振江盗窃案,经原热河省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现在发现原终审判决不当,应由哪级人民法院改判的问题,本院同意你院的第二种意见,可由你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改判。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57-04-13
施行日期:1957-04-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改判已经撤销的高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程序问题的批复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57年3月11日〔57〕法刑字第397号请示收悉。关于原属热河省管辖现在划入你区管辖的额喇沁旗人民法院判处的王振江盗窃案,经原热河省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现在发现原终审判决不当,应由哪级人民法院改判的问题,本院同意你院的第二种意见,可由你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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