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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城市借贷超过几分为高利贷的解答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法办字第4095号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公布日期:1952-11-27

施行日期:1952-11-27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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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城市借贷超过几分为高利贷的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东北分院:

你院法总字第一二一0号函悉。关于城市借贷利息超过几分为高利贷的问题,经函询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的意见,兹据复称:“关于城市借贷利率以多少为宜的问题,根据目前国家银行放款利率以及市场物价情况私人借贷利率一般不应超过三分。但降低利率目前主要应该依靠国家银行广泛开展信贷业务,在群众中大力组织与开展信用合作业务,非法令规定所能解决问题。为此人民间自由借贷利率即使超过三分,只要是双方自愿,无其他非法情况,似亦不宜干涉。”我们认为,中央财经委员会的意见是正确的。你区吉林、辽东等省院,可以结合当地的目前具体情况,参照办理。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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