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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女工作人员生产假期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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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10-03-25

施行日期:2010-03-25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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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女工作人员生产假期的通知

关于国家机关女工作人员生产假期,各地执行尚不一致,为避免互相影响,特统一规定如下:
  一、生产:产前产后共给假56天,难产或双生增加假期14天。
  二、流产:怀孕不满7个月流产时,得根据医师的意见,给予30日以内的产假。
  三、产假期间(包括星期日及法定假日在内),工资照发。
  四、产假期满,因病需要继续休养者,按病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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