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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发布部门: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字号:国办发(2001)56号

效力级别:行政法规

公布日期:2001-08-07

施行日期:2001-08-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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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局)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管理的事业单位。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是国务院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统一管理全国标准化工作的主管机构。

一、主要职责

(一)参与起草、修订国家标准化法律、法规的工作;拟定和贯彻执行国家标准化工作的方针、政策;拟定全国标准化管理规章,制定相关制度;组织实施标准化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负责制定国家标准化事业发展规划;负责组织、协调和编制国家标准(含国家标准样品)的制定、修订计划。

(三)负责组织国家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负责国家标准的统一审查、批准、编号和发布。

(四)统一管理制定、修订国家标准的经费和标准研究、标准化专项经费。

(五)管理和指导标准化科技工作及有关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六)负责协调和管理全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有关工作。

(七)协调和指导行业、地方标准化工作;负责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备案工作。

(八)代表国家参加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和。其他国际或区域性标准化组织,负责组织ISO、IEC中国国家委员会的工作;负责管理国内各部门、各地区参与国际或区域性标准化组织活动的工作;负责签定并执行标准化国际合作协议,审批和组织实施标准化国际合作与交流项目;负责参与与标准化业务相关的国际活动的审核工作。

(九)管理全国组织机构代码和商品条码工作。

(十)负责国家标准的宣传、贯彻和推广工作;监督国家标准的贯彻执行情况。

(十一)管理全国标准化信息工作。

(十二)在质检总局统一安排和协调下,做好世界贸易组织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WTO/TBT协议)执行中有关标准的通报和咨询工作。

(十三)承担质检总局交办的其他工作。二、内设机构根据上述职责,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内设6个职能部门。

(一)办公室。承担文秘、档案、行政、保卫、保密、信访等日常行政运转工作;承担党务和纪检监察工作;负责人事劳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出国审批和办理有关手续,承担外事接待工作;负责标准化经费的筹集和管理工作;负责行政财务日常运转和财务的内部审计工作。

(二)计划和信息部。参与起草、修订标准化法律、法规的工作,承担标准化政策研究和标准化事业发展规划的拟定工作;负责国家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编制、实施和国家标准统一编号、登记、发布工作;承办全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的综合协调事务,以及专家的聘用等工作;负责标准化统计工作和信息数据库的开发和日常维护工作;负责行业标准化工作的指导和备案工作;承办标准样品的计划、协调、审批和管理工作。

(三)国际标准部。承担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参加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和地区标准化组织PASC等国际标准化组织活动的组织、联络、协调、管理工作;负责ISO、IEC中国国家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我国参加国际标准化工作的政策研究并提出建议;负责协调、组织国内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归口单位参加国际标准化活动和ISO、IEC的日常投票工作;负责由我国承担的国际标准化组织ISO、IEC的技术委员会TC(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的管理工作;负责国际标准和发达国家标准的采集、研究的组织工作。

(四)农轻和地方部。承担农业(包括畜牧、水产等)、水利、供销、粮食、烟草、商业、林业、动植物检疫、卫生检疫、轻工、卫生、旅游、民政、体育、气象、文化、海洋、包装等部门的国家标准的计划和国家标准的审查、实施情况的监督工作;负责对口部门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协调和指导工作;负责对口部门和行业的行业标准化工作的指导及相应行业标准的备案工作;承担地方标准化工作的方针、政策的研究和发展方向的指导以及地方标准的备案工作;推行农业综合标准化体系建设。

(五)工交部。承担劳动安全、机械、汽车、航空、航天、兵器、船舶、交通、铁道、民航、锅炉压力容器、特种设备、纺织、纤检、节能、环保、石化、冶金、有色、建材、建设、煤炭、化学危险品等部门的国家标准的计划和国家标准的审查、实施情况的监督工作;负责对口部门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协调和指导工作;负责对口部门和行业的标准化工作指导及相应行业标准的备案工作。

(六)高新技术部。

承担通信、电子、电工、电力、仪器仪表、教育、新闻出版、银行、证券、保险、公安、广电、海关、地震、测绘、统计、档案、邮政等部门的国家标准的计划和国家标准的审查、实施情况的监督工作;负责管理高新技术相关标准的研究工作;负责对口部门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协调和指导工作;负责对口部门和行业的标准化工作指导及相应行业标准的备案工作。

三、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机关事业编制为85名。

主任(局长)1名,可配备副部长级干部;副主任(副局长)4名,可配备正司级干部;部门负责人6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可配备副司级干部。

四、其他事项

(一)有关标准制修订的宣传贯彻、与国际标准接轨和合作工作,,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负责。有关认证认可、合格评定和标志(标识)管理,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

(二)鉴于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履行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特殊情况,原则同意该委员会机关工作人员依照公务员制度进行管理。具体事项.由人事部按有关规定办理。

(三)所属的标准研究机构的调整,另行核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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