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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甘肃省撤销张掖地区设立地级张掖市的批复

发布部门:国务院

发文字号:国函(2002)16号

效力级别:行政法规

公布日期:2002-03-01

施行日期:2002-03-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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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甘肃省撤销张掖地区设立地级张掖市的批复 甘肃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撤销张掖地区设立地级张掖市的请示》(甘政发(2001)8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撤销张掖地区和县级张掖市,设立地级张掖市。市人民政府驻新设立的甘州区南环路。

二、张掖市设立甘州区,以原县级张掖市的行政区域为甘州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县府街。

三、张掖市辖原张掖地区的临泽县、高台县、山丹县、民乐县、肃南裕固族自治县和新设立的甘州区。

张掖市的各类机构要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所需经费和人员编制由你省自行解决。

国务院

二○○二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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