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将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改称为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通知 一九五四年五月六日前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决定,在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内设立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注解:该决定见本卷第441页。)。为了适应我国对外经济贸易关系不断发展的需要,现在决定将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改称为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其受理案件的范围可扩大到有关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国来华投资建厂、中外银行相互信贷等各种对外经济合作方面所发生的争议,委员人数可根据工作发展的需要适当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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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10-03-25
施行日期:2010-03-25
时效性:已失效
关于将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改称为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通知 一九五四年五月六日前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决定,在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内设立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注解:该决定见本卷第441页。)。为了适应我国对外经济贸易关系不断发展的需要,现在决定将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改称为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其受理案件的范围可扩大到有关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国来华投资建厂、中外银行相互信贷等各种对外经济合作方面所发生的争议,委员人数可根据工作发展的需要适当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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