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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泉市市直机关移动电话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部门:阳泉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阳办发(2003)80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3-08-05

施行日期:2003-08-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为了加强对市直机关移动通讯工具的使用管理,切实改革和完善领导干部职务消费制度,逐步实现领导干部职务消费的规范化、制度化、货币化,根据中纪委、省纪委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关于弘扬艰苦奋斗精神,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意见》要求,经对1998年《阳泉市市直机关移动电话使用管理暂行补充规定》进行审改,现就市直机关移动电话的使用管理作出如下规定:

一、本着艰苦奋斗的精神,按照手机固定、话费限额和规范管理、方便工作、避免奢侈浪费相结合的原则,逐步用改革的办法,不断加强和完善市直机关及其各级领导干部移动电话的使用管理,逐步规范领导干部职务消费。

二、使用管理范围

1、市级、县级在职领导干部。

2、纪检、监察、政法等执纪执法以及防火、防洪、防疫、抢险救灾等特殊岗位的工作人员。

三、话费使用限额标准

1、市级领导干部使用限额标准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2、县级正职领导每月使用限额300元,县级副职领导每月使用限额200元,县级非领导职务在职人员每月使用限额100元。

3、纪检、监察、政法等执纪执法部门工作人员的使用限额标准,由各单位、各部门视工作情况和实际自行确定,但不得高于县级非领导职务人员的使用限额标准。

4、防火、防洪、防疫、抢险救灾等特殊岗位的工作人员的使用限额标准,由各单位、各部门视工作情况和实际自行确定,不得高于县级非领导职务人员的使用限额标准。若在防火、防洪、防疫、抢险救灾等特殊情况下,可适当提高使用限额标准。

四、话费支出方式

1、话费支出从本单位、本部门的预算经费中解决。财政既不追加,也不另行负担。

2、本限额标准为最高限额,超支部分由本人负担。节省余额,不发给个人现金,但可结转使用。

五、使用和管理

1、本规定实行之日前,各单位、各部门已用公款购买配备给个人的移动电话,全部过户给个人。从本规定实行之日起,任何单位、部门均不得用公款购买移动电话。

2、凡在话费支出范围内的人员应个人自费配备移动电话,不得无移动电话享受话费支出。

3、各单位、各部门要严格把关,不得超范围支出话费。

4、各单位、各部门不得利用工作职权或便利,向下属企业、单位或与行使职权有关的单位、个人索要移动电话或报销购机款和话费。

5、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审计部门、财政部门要各负其责,加强对移动电话使用管理的监督。对各级领导干部移动电话的使用情况要装入廉政档案。

6、凡违反本规定的单位、部门及其领导干部,纪检监察机关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其它

1、离岗、离退休人员不享受此话费标准。

2、本规定适用于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机关及市直各部门,各人民团体,财政全额拨付经费的事业单位。

3、各县区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县区的管理办法。

4、本规定从下发之日起实行。

阳泉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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