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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行政院环境保护署公害纠纷裁决委员会组织规程」第三条条文

发布部门:台湾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2-09-04

施行日期:2002-09-04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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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91年09月04日修正

第3条 本会置主任委员一人,专任,综理会务并指挥监督所属职员,应具本法第十一条规定之资格;委员七人至十一人,由行政院环境保护署署长遴选具有环境保护、法律、医学或相关专门学识、信望素孚之公正人士,报请行政院核定后聘兼之。

本会委员之任期为三年,连聘得连任。

台湾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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