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共收录 303233 条法规今日更新 50 条法规

您的当前位置: 找法网 > 法规库 > 正文

修正「道路交通安全规则」第十七条条文,并自发布日起施行

发布部门:台湾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2-12-09

施行日期:2002-12-09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民国91年12月09日修正

第17条 汽车所有人申请新领牌照登记应依左列规定缴验车辆来历凭证,经检验合格后发给牌照:

一、国内制造之车辆,应缴验车辆出厂与货物税完(免)税照证及统一发票。

二、国内制造之车身,应缴验车身出厂与货物税完(免)税照证及车身之统一发票。

三、进口之车辆:

(一)向贸易商或经销商购买新车者,应缴验海关进口与货物税完(免)税证明书、出厂证明、贸易商或经销商开立之统一发票。

(二)购买免税进口转售车辆者,应缴验海关进口与货物税完(免)税证明书、补缴货物税之完税照或免税证明及让渡书。

(三)公司、行号、法人团体或个人输入自行使用之车辆,应缴验海关进口与货物税完(免)税证明书及出厂证明。

四、机关、学校、团体标售或拍卖者,应缴验该机关、学校或团体正式证明文件,其原属免税车辆者,并应缴验补缴货物税之完税照。

五、军用车辆换领普通牌照者,应有军车管理机关证明文件及补缴货物税之完税照或免税证明。

国产各式车辆及进口之大型车辆,应经交通部规格审查合格。但国产及进口之新型式车辆,自左列规定日期起,应以车辆型式安全及品质一致性审验之方式审验合格:

一、除曳引车及重型拖车以外之大型车辆:自中华民国八十七年十月二十六日起。

二、附挂拖车之小型汽车及轻型拖车:自中华民国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三日起。

三、曳引车、重型拖车及幼童专用车:自中华民国九十年三月一日起。

四、机器脚踏车:自中华民国九十一年一月一日起;但汽缸总排气量逾一百五十立方公分之机器脚踏车自交通部公告开放登检领照日起。

五、除幼童专用车以外之国产小型汽车:自中华民国九十二年一月一日起。

国产及进口之车辆,自左列规定日期起,均应经车辆型式安全及品质一致性审验合格,始得办理新登检领照:

一、除曳引车及重型拖车以外之大型车辆:自中华民国八十九年一月一日起。

二、曳引车、重型拖车及幼童专用车:自中华民国九十一年一月一日起。

三、机器脚踏车:自中华民国九十二年一月一日起。

四、除幼童专用车以外之小型汽车:自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一月一日起。

五、在国外已使用之各类进口车辆:自中华民国九十年一月一日起。

第二项、第三项经车辆型式安全及品质一致性审验合格者,由交通部核发车辆型式安全审验合格证明文件,其审验作业要点由交通部定之。

公路监理机关办理车辆发照时,除应查验第二项、第三项车辆规格审查或审验合格文件外,并应依相关规定登记检验合格后,始予发照。

车辆型式安全及品质一致性审验及审验合格证明文件之核发,交通部得委托车辆专业技术研究机构办理,并将委托事项及法规依据公告及刊登政府公报或新闻纸。

台湾当局

免责声明: 找法网法规库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全国客服热线:400-666-2035。

扫一扫关注,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遇事找法,从找法网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