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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台北大众捷运股份有限公司组织规程」

发布部门:台湾

发文字号:府法三字第09420633900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10-12

施行日期:2005-10-12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十月十二日台北市政府府法三字第09420633900号令修正发布全文11条;并自发布日施行

第1条 本规程依据台北大众捷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章程第三十六条规定订定之。

第2条 本公司置总经理一人,依据有关法令及董事会决议综理一切业务,并置副总经理四人辅佐之。

第3条 本公司设下列各部、室、处,办理各该规定事项:

一、企划部:掌理公司经营策略之规划、部门经营绩效之评鉴、研考及国际交流等事项。

二、运务部:掌理捷运系统行车运转、车辆调度、站务管理等业务及运务相关规章制度之研(修)订等事项。

三、车辆部:掌理捷运系统之电联车设施设备之维修业务及维修技术之研究发展、相关规章制度之研(修)订等事项。

四、设施部:掌理捷运系统电子、电机、供电、土建、轨道等设施设备之维修业务及维修技术之发展、新建工程及相关规章制度之研(修)订等事项。

五、财务部:掌理公司财务目标、策略及长短期计画之研订及分析及规划、财产管理、保险管理、资金调度、出纳及料帐等事项。

六、事业部:掌理捷运系统之广告、车站贩卖店、停车场、地下街商店及物业开发相关之投资、租售等附属事业之经营管理及行销规划等事项。

七、信息部:掌理公司整体信息之发展,包括计算机设备之管理、主机之操作、应用系统之发展及维护等事项。

八、人力部:掌理公司组织发展、人事管理、劳资关系及人力发展规划及训练等事项。

九、供应部:掌理公司营运、维修及业务所须之材料、机具、仪器、零件等之采购及工程、劳务之发包及物料规划、仓储管理等事项。

十、行政部:掌理文书、印信、档案、事务管理、公共关系及其它不属于各部门之业务。

十一、工安室:掌理公司品质政策、目标、计画及业务之推行、整体系统安全规划督导及劳工安全卫生之规划督导等事项。

十二、法务室:掌理规章之研议、审查与疑义之解释,法律诉讼、追(赔)偿案件之协助处理及其它有关法务事项。

十三、会计室:掌理公司会计、统计及岁计等事项。

十四、政风室:掌理公司员工贪渎不法之预防、发掘、查处、设施安全维护、公务机密维护及旅客违规稽查等事项。

十五、中运量运输处:掌理木栅线及内湖线全线运转、维修等营运事宜。

前项各部、室、处得依业务需要分课办事;另得依路线运转需要设运务中心、行控中心、票务中心及车务中心;依维修设备需要设维修厂;依公司人员训练及规划需要设训练中心;依公司工程及维修技术研究发展需要设研发中心;依重置及新建工程需要设工程中心;为因应客服业务发展需要设客服中心。

第4条 本公司置处长一人、经理十人、主任四人、副处长一人、副理六人至八人、厂长六人至十人、中心主任十人至十三人、副厂长八人至十四人、中心副主任九人至十四人、课长四十三人至四十七人,并置高级工程师、高级专员、秘书、正工程师、正管理师、医师、场长、段长、组长、副工程师、副管理师、训练师、主任控制员、副段长、股长、助理工程师、助理管理师、控制员、工程员、管理员、管制员、调度员、护士、站长、领班、副站长、助理工程员及助理管理员等各若干人,其人数另以预算员额定之。

第5条 本公司得延聘顾问,负责提供各项有关增进部门经营效率之建议并备咨询。

第6条 本公司经理级人员之派免,依本公司章程及董事会组织规程之规定办理,但法令另有规定者,从其规定,其余人员依公司人事规章规定均由总经理派免之。

第7条 本公司为配合业务需要,得设各种委员会或项目小组,其设置要点另定之。

第8条 本规程所列各职称之职等,依本公司职务列等表之规定。

第9条 本公司分层负责明细表另定之。

第10条 本规程经董事会通过,报请地方主管机关核转中央主管机关备查;修正时,亦同。

第11条 本规程自发布日施行。

台湾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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