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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和国家统计局关于授予有关行业协会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有关职能及委托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国经贸产业[2001]128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1-04-27

施行日期:2001-04-27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反补贴条例》〔国务院令第21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经贸委管理的国家局机构改革和国家经贸委机关内设机构调整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0〕81号)、《国家经贸委关于印发〈国家经贸委主管的行业协会管理意见〉的通知》(国经贸产业〔2001〕57号),国家经贸委决定授予有关行业协会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有关职能,并委托有关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授予有关行业协会的职能

(一)负责组织协调本行业企业遭受国外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调查的应诉工作;

(二)负责本行业产品出口价格的协调,维护出口秩序;

(三)参与本行业产业损害调查。

二、委托有关行业协会的工作

(一)协助建立产业损害预警机制和进出口磋商机制,提出与本行业有关的价格承诺的建议;

(二)收集、整理、研究本行业产品在国内外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案例;

(三)报送应诉案件进展情况及最新动态;

(四)负责采集、分析和上报本行业产业损害预警数据和动态情况;

(五)协助开展保护本行业安全的宣传、咨询及培训工作。

三、有关规定

(一)有关行业协会行使上述职能和开展上述工作,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未经国家经贸委同意,不得公开披露与授予职能和委托工作相关的内容;

(三)不得以行使上述职能和开展上述委托工作的名义,向会员或其它企业收费。确需收费的项目,按国家有关规定报批;

(四)委托工作中需要进一步明确的具体事项,由国家经贸委产业损害调查局与有关行业协会通过委托书方式予以确定。

产业损害调查局联系人:杨洋

联系电话:63193250、63192422

附件:被授权协会名单

中国商业联合会

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

中国煤炭工业协会

中国机械工业协会

中国钢铁工业协会

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中国轻工行业协会联合会

中国纺织工业协会

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协会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国家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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