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1994〕皖行监字第06号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已作出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最终鉴定,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争议拒绝作出处理决定,当事人以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1995】行他字第6号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公布日期:1995-06-14
施行日期:1995-06-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1994〕皖行监字第06号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已作出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最终鉴定,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争议拒绝作出处理决定,当事人以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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