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7〕皖行请字第03号请示报告收悉。
经研究,基本同意你院的第一种意见,即留置是公安机关行政管理职权的一种行政强制措施,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
发文字号:(1997)法行字第21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7-10-29
施行日期:1997-10-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7〕皖行请字第03号请示报告收悉。
经研究,基本同意你院的第一种意见,即留置是公安机关行政管理职权的一种行政强制措施,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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