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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少年收容教养”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答复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1998)行他字第3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8-08-15

施行日期:1998-08-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7〕湘行请字第4号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公安机关对公民作出的“少年收容教养”决定是具体行政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受案范围,若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少年收容教养”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此复

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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