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共收录 303233 条法规今日更新 50 条法规

您的当前位置: 找法网 > 法规库 > 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四川省金建贸易公司诉四川省金堂县建筑工程联合公司购销合同拖欠货款纠纷一案管辖问题的复函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法函(1992)13号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公布日期:1992-01-28

施行日期:1992-01-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藏法[1991]经请字第15号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鉴于本案原告四川省金建贸易公司、被告四川省金堂县建筑工程联合公司清理小组分别位于成都市所辖的锦江区(原东城区)和金堂县,原东城区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采取了保全措施,查封的财产位于成都市所辖的温江县。为便利诉讼,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指定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有关的人民法院管辖。请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酌情确定管辖法院。

此复

最高人民法院

免责声明: 找法网法规库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全国客服热线:400-666-2035。

扫一扫关注,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遇事找法,从找法网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