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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对非法集资纠纷是否应由人民法院受理问题的批复

发布部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粤高法[2000]12号

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公布日期:2000-01-26

施行日期:2000-01-26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你院佛中法[1999]40号《关于集资纠纷是否应由人民法院受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最高法院李国光副院长1998年11月5日在全国经济审判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中明确指出:对于非法集资纠纷案件,一般应由有关部门处理,人民法院原则上不予受理。

此复

二000年一月二十六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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