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你院佛中法[1999]40号《关于集资纠纷是否应由人民法院受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最高法院李国光副院长1998年11月5日在全国经济审判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中明确指出:对于非法集资纠纷案件,一般应由有关部门处理,人民法院原则上不予受理。
此复
二000年一月二十六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部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粤高法[2000]12号
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公布日期:2000-01-26
施行日期:2000-01-26
时效性:已失效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你院佛中法[1999]40号《关于集资纠纷是否应由人民法院受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最高法院李国光副院长1998年11月5日在全国经济审判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中明确指出:对于非法集资纠纷案件,一般应由有关部门处理,人民法院原则上不予受理。
此复
二000年一月二十六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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