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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采取摇珠的方式确定破产财产拍卖机构的补充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粤高法[2002]144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2-09-30

施行日期:2002-09-30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广州海事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

当前,全省各级法院已经按照省法院的要求,在办理审判、执行案件过程中需要委托评估、拍卖的,无一例外地通过摇珠的办法确定委托评估、拍卖机构。审理破产案件需要拍卖有关财产的,也应通过摇珠选定评估、拍卖机构。最近,发现有的法院在审理破产案件中,由清算组或审理案件合议庭指定评估、拍卖机构,这是违反省院关于摇珠选定评估、拍卖机构有关规定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1条的规定,清算组对人民法院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人民法院监督。省院重申,统一由人民法院通过摇珠的办法确定委托评估、拍卖机构,是人民法院对清算工作进行监督的重要内容,也是人民法院规范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需要。因此,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必须统一认识,切实加强对清算组选定破产财产评估、拍卖机构工作的监督,一律采取摇珠的方式确定破产财产委托评估、拍卖机构。

特此通知。

二OO二年九月三十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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