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金利公司与金海公司经济纠纷案件管辖问题的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金利公司与金海公司在再次补充协议中约定,“如甲、乙双方发生争议,由守约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该约定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应认定协议管辖的条款无效。本案应由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接此函后,请你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和一、二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法函(1995)89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5-07-05
施行日期:1995-07-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金利公司与金海公司经济纠纷案件管辖问题的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金利公司与金海公司在再次补充协议中约定,“如甲、乙双方发生争议,由守约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该约定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应认定协议管辖的条款无效。本案应由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接此函后,请你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和一、二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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