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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及时审理和执行农村基金会为债权人的案件,配合做好全省农村合作基金会资产保全与盘活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粤高法[2000]66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0-06-06

施行日期:2000-06-06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

今年五月十九日,省政府召开全省农村合作基金会(下称农金会)资产保全与盘活工作会议,全面部署我省农金会资产保全与盘活工作。随着这项工作的开展,涉及到农金会为债权人的案件将大量增加。为了配合政府做好农金会的资产保全与盘活工作,确保我省农村稳定,特通知如下:

第一,充分认识配合做好农金会资产保全与盘活工作的重要性。我省对农金会个人股金的兑付,主要是通过省政府向中央借款来解决。这笔借款由各级政府用财政信用做担保,到期一定要归还。农金会个人股金兑付工作结束后,全省各地工作重点将转移到资产保全与盘活上来。保全与盘活农金会的资产是关系到减少乃至清除财政风险,避免今后产生新一轮的信誉道德风险的大事。各地法院要以对党和人民负责的精神,从维护农村稳定大局出发,积极配合做好这项工作。

第二,依法及时审理以农金会为原告的经济纠纷案件,为农金会的资产安全提供司法保障。对农金会起诉的借款纠纷案件要及时立案,快审快结,案件较多的法院,要设立专门合议庭,集中力量进行审理。

第三,对被告可能发生转移、隐匿、变卖财产等行为,应根据农金会的申请,依法及时予以财产保全;对农金会没有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的,必要时,人民法院也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第四,对农金会为债权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如债务人在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内不能自动履行的,根据农金会的申请,依法及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切实加强执行力度,提高执结率。

特此通知。

二???年六月六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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