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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的通告

发布部门:白山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白山政发[2002]1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2-01-29

施行日期:2002-04-0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事业单位,中省直单位:

为切实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工作,制止和纠正无故欠缴社会保险费的不法行为,依法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工作秩序,根据1999年1月22日国务院令第259号发布施行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的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凡在本市行政辖区内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均须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及时、足额缴纳保险费。

二、本通告发布前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单位应当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本通告发布后成立的缴费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持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等有关证件,到当地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有关手续,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并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

四、自2002年4月1日起,对欠缴保险费的缴费单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加收滞纳金。欠缴保险费的缴费单位和未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在2002年4月1日前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逾期后果自负。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白山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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