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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黑河市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等2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发布部门:黑河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黑市政字[2004]32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4-08-23

施行日期:2004-08-23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五大连池管委会,中、省、市直各单位:

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对《黑河市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等2件政府规范性文件做如下修改:

一、《黑河市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2004年市政府1号令)

(一)第九条第二项“违反《黑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超计划生育且未采取节育措施的”删除。

(二)第九条第十一项“人户分离家庭成员情况难以查清的”修改为“人户分离、对家庭成员情况提供不清,致使难以查明的。”

二、《黑河市文物调查勘探管理规定》(2004年市政府4号令)

第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未取得《文物勘探工程竣工通知书》或《文物保护工程竣工通知书》而擅自施工,或在施工过程中发现文物、隐匿不报,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文物所在县(市)区文物管理所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按本规定进行文物调查、勘探;对造成文物破坏的,处2万元至5万元罚款。”修改为“违反本规定,未取得《文物勘探工程竣工通知书》或《文物保护工程竣工通知书》而擅自施工,或在施工过程中发现文物、隐匿不报,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文物所在县(市)区文物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按本规定进行文物调查、勘探;对造成文物破坏的,处2万元至5万元罚款。”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00四年八月二十三日

黑河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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