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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关于做好北京市2003年度医疗保险费用审核结算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京医保发[2003]41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3-10-20

施行日期:2003-10-20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区、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各定点医疗机构,各有关用人单位:

为做好2003年度医疗保险费用审核结算工作,根据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关于《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暂行办法》、《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审核结算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北京市医疗保险费用审核结算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精神,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住院费用的结算:

(一)各定点医疗机构及用人单位必须在2003年12月20日前申报结算参保人员本年度12月15日前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12月15日至12月31日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在2004年1月20日(节假日顺延)前申报结算。

(二)各定点医疗机构要对参保人员2003年12月31日以前(含31日)和2004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跨年度连续住院(含门诊特殊病)的医疗费用分别录入计算机,并分别记录在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险手册上。参保人员出院后,跨年度连续住院的医疗费用按有关规定,向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一并申报结算。

(三)易地安置的参保人员发生的跨年度住院医疗费用待参保人出院后,由用人单位向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结算。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将2003年12月31日前发生的医疗费用录入当年,2004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医疗费用录入次年。

二、各用人单位必须在2003年12月底之前将本年度发生的参保人员现金垫付的符合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申报至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三、各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充分重视年终审核结算工作,尽快督促、指导本辖区内的定点医疗机构和用人单位及时申报医疗费用,并严格按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审核把关,保证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审核结算医疗费用。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 二00三年十月二十日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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