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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关于街居企业职工等从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榕政办〔2007〕194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7-11-15

施行日期:2007-11-15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市劳动保障局《关于街居企业职工等从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已经市十三届政府2007年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关于街居企业职工等从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扩面工作,做到制度全覆盖,现对我市街居企业等从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扩面范围

1、街居企业职工;

2、街道(乡镇)事业单位职工(含集体);

3、社区居委会成员;

4、个体工商户雇主及雇工;

5、城镇灵活就业人员;

6、其他从业人员。

二、参保办法

1、街居企业职工、街道(乡镇)事业单位职工(含集体)、社区居委会成员、个体工商户雇主及雇工由用人单位按照《福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榕政综(2000)364号)等相关规定或《福州市城镇职工大病统筹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榕政综(2003)209号)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其中社区居委会成员以街道为单位参保。

2、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按照《福州市自谋职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规定的通知》(榕政办(2003)148号)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三、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时,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25年以上的,退休后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可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缴费年限不足25年的,应按本人退休时上年度福州市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补足25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方可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参保人员应补交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含个人和单位缴费),由单位或职工负担。

四、街居企业职工、街道(乡镇)事业单位职工(含集体)、社区居委会成员在2007年12月1日前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办理退休手续的,若缴费年限不足25年,不再补交基本医疗保险费。

五、参保人员中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其个人账户按每人每月20元划拨。

六、本通知由市劳动保障局负责解释。

七、本通知自2007年12月1日起执行

市劳动保障局
  二○○七年十一月

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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