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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企业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职工的定期伤残抚恤金和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沪劳保福发(2005)41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11-21

施行日期:2005-11-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各企业主管局,各控股(集团)公司:

经研究,现对本市企业按《关于本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等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沪劳保发[96]104号)文件规定支付的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职工的定期伤残抚恤金和护理费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因工致残一级至四级职工的定期伤残抚恤金,每月分别调整为1673元、1586元、1499元、1412元。

二、因工致残一级至三级职工的护理(生活护理)费,每月分别调整为924元、739元、554元。

三、因工致残一级至四级的在职职工,应由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企业从定期伤残抚恤金中代扣代缴。

四、已办理退休手续的因工致残一级至四级的职工,按本市有关规定领取养老金,养老金标准低于本通知规定的工伤职工定期伤残抚恤金标准的,原所在企业应补足到定期伤残抚恤金标准,补差所需的费用由企业在原渠道列支。

五、本通知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四年十二月九日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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