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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合同制工人被判徒刑缓刑问题的复函

发布部门:劳动部办公厅

发文字号:劳办发(1993)211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3-12-09

施行日期:1993-12-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福建省劳动局:

你局闽劳配〔93〕第014号便函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关于合同制工人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的,能否仍留在原单位继续工作接受监督的问题。按照《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第十三条“劳动合同制工人被除名、开除、劳动教养,以及被判刑的,劳动合同自行解除”的规定,合同制工人被判处徒刑缓刑的,也应自行解除劳动合同。

二、关于缓刑期内可否到其它企业就业,企业能否录用的问题。国务院关于转换企业经营机制的条例已赋予企业用人自主权,其它企业是否录用自行解除劳动合同的被判刑的合同制工人,由企业自己决定。

劳动部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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