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头沟区劳动局:
你局关于《农民合同制工人因农转非,用人单位是否可以认定为主体发生变化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复函如下:
农民合同制工人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转为非农户口,只是在户籍管理上发生的变化,依据《劳动法》的规定,构不成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因此,不能以此为理由解除劳动合同,但应依据变化了的情况,就原农民合同制工人的养老、失业等保险及福利待遇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
国家对此问题如有新的规定时,从其规定。
北京市劳动局
发布部门:北京市劳动局
发文字号:京劳关函(1996)2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6-01-03
施行日期:1996-01-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门头沟区劳动局:
你局关于《农民合同制工人因农转非,用人单位是否可以认定为主体发生变化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复函如下:
农民合同制工人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转为非农户口,只是在户籍管理上发生的变化,依据《劳动法》的规定,构不成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因此,不能以此为理由解除劳动合同,但应依据变化了的情况,就原农民合同制工人的养老、失业等保险及福利待遇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
国家对此问题如有新的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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