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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实行管道燃气安全管理监护人员持证上岗制度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深建字[1996]279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3-01-24

施行日期:2003-01-24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深圳市深基坑设计与施工规定》等60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局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各有关单位:

随着我市城市基础设施的日趋完善,管道供气已初具规模。管道供气与全市人民的生活和生命财产密切相关。公共建筑类用户、工业用户及住宅区管理处在燃气使用的安全管理方面是一个关键的部门,其管理人员必须掌握燃气管道的基本知识和有关的安全规范,必须具备安全管理的素质。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公共建筑类用户、工业用户及住宅区管理处,应当指定专人接受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考核,负责本单位供气系统的管理和监护”。因此,我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实行管道燃气安全管理监护人员持证上岗制度,上述使用管道燃气的部门,其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参加学习班进行培训,取得上岗证书。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市建设局负责管道燃气使用管理人员的培训发证工作。

二、市建设局委托市燃气行业协会负责具体的培训工作。

三、凡使用(或准备使用)管道燃气的公共建筑类用户、工业用户及住宅区管理处,其相关管理人员均在本培训范围内。

具体包括:

(一)管理部门负责人(包括技术人员)

(二)工业用户、公共事业类用户,其燃气系统操作人员。

(三)住宅区管理处管理人员。

(四)每年不定期举办培训班,需参加人员应及时到市燃气行业协会报名。具体办班时间由行业协会另行通知。

市燃气协会联系电话:82095033,82095022

深圳市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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