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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劳动局关于轮换工的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发布部门:国家计委

发文字号:[73]体计计字264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73-01-20

施行日期:1999-08-03

时效性:已被修订

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革委会民政劳动局:

关于轮换工的工龄计算问题,我们意见,应与临时工的工龄计算一样处理。即:轮换工回乡后,根据国家生产建设需要,重新被吸收为国家职工时,其连续工龄应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算起。

国家劳动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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