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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企业职工劳动权益保障规定》第十二条的决定

发布部门: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性法规

公布日期:1994-05-15

施行日期:1994-05-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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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决定对《广东省企业职工劳动权益保障规定》第十二条修改如下:

“企业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职工工作时间。职工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44小时的工作制度。”

《广东省企业职工劳动权益保障规定》第十二条原文:

“企业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企业职工工作时间。职工实行每周六个工作日、每个工作日八小时的制度。”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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